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市、区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区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决定、决议、命令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情况;负责对区政府各部门廉政效能监察的组织和指导;负责统一部署全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承担区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的职责。
(三)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区委、区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 (四)负责检查并处理区级机关各部门、各镇(街道)党的组织和区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对这些案件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处分或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区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按有关程序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组织和行政监察组织管辖范围内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参与制定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地方性政策、规定;调查了解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有关政策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和行政执法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七)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政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教育。
(八)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九)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做好纪检、监察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