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方针;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二)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市划;制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三)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四)承担组织实施市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协助办理,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法并监督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市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等污染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监督放射源安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和统计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山体水域自然资源以及风景名胜市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生态创建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负责各级各类环境保护政策性补助资金的落实。
(九)负责环境执法、环境稽查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落实国家、省、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管理全市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编制和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负责空气环境质量监测与预报,负责地表水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监测并定期发布报告;负责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全市环境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参与企业和产品环境质量认证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镇(街道)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十三)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