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拟订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负责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企事业单位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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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环境保护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督办、机要、保密、档案、后勤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和县政府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组织综合性调研及重大专题调研;组织开展环境信息和信息化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及干部、人事、劳资、社会保险、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环境功能区划和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拟订我县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县级资金安排意见;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管理排污费的征收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环境监测网的能力建设;定期发布环境质量公告,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承担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全县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组织开展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乡镇(办事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应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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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一)建立综合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建立信息网络化联系和协作会议制度,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和办事流程,及时协调解决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县环境保护局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县环境保护局处理;县环境保护局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属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县公安局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县公安局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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