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起草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自治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拟订我区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全区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全区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拟订自治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全区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通调整机制。组织实施全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组织拟订全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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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宣传、保密、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拟订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区医疗保障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监督落实医疗保障系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及清理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工作。
(二)待遇保障处。拟订自治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全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拟订医疗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覆盖城乡的医疗救助体系并组织实施。拟订完善全区医疗保障扶贫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实施全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组织拟订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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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单位
一、将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保险结算处及10名全额预算事业编制、1正2副处级领导职数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处的8名全额预算事业编制划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设置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所属正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内设综合科、结算科、职工医疗保险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科4个正科级机构,核定全额预算事业编制18名,主任1名(正处级)、副主任2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4正4副。主要承担全区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核定、关系转移接续、统计报表、运行分析,全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保障扶贫业务经办及全区跨省、区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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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
2018年10月,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药品及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的政策制定和监督实施职责,自治区物价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自治区民政厅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作为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机构规格为副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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