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拟订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文物保护相关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二)组织推动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播电视、旅游业、文物保护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三)管理全市重大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文物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域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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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绩效管理、机要保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信访和史志编纂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综合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政务新媒体建设。负责机关后勤保障服务工作。统筹协调其他综合性、临时性工作。统筹乐山市文化和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组织起草有关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负责重要政策调研和重要文稿起草,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进全面依法治市相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承担本单位审批服务事项办理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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