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中央和省市委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订地方金融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的相关授权管理职责。负责市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公司的相应授权监管,协调指导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处置等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新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的组建。拟订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地方金融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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