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市级生态环境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法定权限内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推进建设生态强市有关工作。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牵头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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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主要职能:承担机关政务和事务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卫、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相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法定权限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实施,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工作。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具体联络协调及相关材料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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