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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2、与市工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工信局负责盐业行业管理,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落实食盐储备制度。市市场监管局承担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食盐专营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市食盐市场监督执法、组织核发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和批发许可证。

3、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和动物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和动物疫病防控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和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药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药品,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5、与酒泉海关和敦煌机场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

部门间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酒泉海关和敦煌机场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酒泉海关和敦煌机场海关应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市市场监管局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部门间要建立进口商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工作协作机制,酒泉海关和敦煌机场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商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市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商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市场监管局向酒泉海关或敦煌机场海关通报,由酒泉海关或敦煌机场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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