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负责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按照权限划分牵头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落实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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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区环督办)。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协调、督办、考核、文书、档案、修志、机要、保密、财务、接待、会务等工作;负责机关规章制度管理、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党建、意识形态等日常工作;负责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承担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承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后方协调和重大信息报送工作;牵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统筹办理工作。承担区环督办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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