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订本区贯彻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实施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拟订实施本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区域经济开发等规划。参与审核本区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城区改造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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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日常行政工作,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秘、保密、档案、安全和电子政务、政务公开和政务信息等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组织协调、会议文件等工作。负责局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公务接待等工作。负责组织人事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负责局系统党风廉政教育建设,做好局党建、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工作。负责因公出国办理、双拥、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机构日常工作。负责环保五年规划、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等综合性规划计划制定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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