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物保护工作的相关政策,拟定全市文物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工作计划,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市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政策和规划,制定有关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核准博物馆设立、主要事项变更;负责文物系统馆藏文物鉴定、调拨和交换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负责文物系统的博物馆建设。
(三)办理文物行政许可,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专业性意见。
(四)审核、申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负责本市境内国家级、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文物单位的管理工作。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令,申报、审核、审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
(六)协调、配合开展考古调查、抢救性发掘、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文物保护工作;研究提出保护地下文物埋藏区的意见;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市文物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
(七)协调相关部门划定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研究提出划定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的意见;审核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
(八)负责对社会文物、文物流通市场进行宏观管理;指导全市文物学术和科研工作;负责全市文物学术课题的选定和科研项目的协作攻关及组织对成果的评审工作。
(九)按规定编制全市文物事业经费预算,监督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文物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国有资产、财务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文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业人才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十一)研究拟定全市文物合理利用的相关经济政策;指导文博单位的产业开发和多种经营。
(十二)研究文物旅游产业的发展方向,扶持指导骨干文物旅游产业的工作;指导文物景点旅游纪念品的开发、经营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