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民政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贯彻执行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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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综合管理岗位。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财务审计、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新闻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人事劳资、党群工作。
(二)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管理岗位。负责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低收入高龄老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工作以及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组织实施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障政策。对全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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