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 1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领导批示和重大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文秘与公文处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信息综合、政务和信息公开、机要、保密、档案、目标责任制管理、综合治理、政务值班、后勤保障及接待联络等工作;管理机关公共事务;负责局内信访工作,协调维稳和应急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统筹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和工作研究,组织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依法治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监督检查依法行政情况;协调和承办局内有关法律服务、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上报备案工作。
负责对外受理本部门所有审批事项,可直接办理的事项即时办结,对需要由其他科室或直属事业单位办理的事项承担综合、协调、指导、督办的责任。
(二)政工科(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局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对外交流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争先创优”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规划基金监督科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计划、信息统计工作;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等专项资金收支预决算并监督执行;对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等专项资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
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负责全市企业年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依法监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补充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等专项资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协助查处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等专项资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负责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内部审计工作。
(四)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农民工工作科)
拟订全市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及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负责全市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核落实;按照有关政策,承办外国人来黄就业行政许可;拟订全市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并指导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承担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组织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督促检查相关单位责任履行和任务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拟订全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综合管理进城务工农民及外来劳动力;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农民工进城落户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人才开发科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并监督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规定,指导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津贴人员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拟订完善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留学人员来黄工作、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产业基地(站)的申报、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指导二次人才开发,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承担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六)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国(境)外、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承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负责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承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调配手续;牵头拟订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协调部分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服务项目和计划;承担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军转干部安置与管理服务科(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军队转业军官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协调落实;负责市直单位和中央、省在黄企事业单位接收选调军队转业干部及随军家属的安排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和综合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和就业培训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省企业军转干部相关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解困维稳、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订中央、省转移支付的军转干部安置、培训和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经费分配方案,并协调划拨管理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能力开发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格审批;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开发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技工学校以及社会力量开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承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行政许可及管理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市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科(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方案和职称工作政策法规;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全市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负责组织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批工作,负责各类各级职称考试成绩和专业技术证书的核准、审验工作;负责全市各系列(专业)初、中级职务评委会及受省职改办委托负责市卫生、教育两个高级职务评委会的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全市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工作;承担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备案事宜;指导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市属事业单位人员和市直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市属事业单位人员聘任和聘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实施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事业单位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劳动关系科
拟订全市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属企业裁员报告和企业改组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承办文艺体育单位特招和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以及集体合同审查登记工作;负责政策性安置进入企业人员工作;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按分工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负责人工资收入;负责劳动标准和劳动定额管理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公布人力资源市场指导价位;负责本单位维稳、应急工作;承担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工资福利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制度、福利政策和标准,建立和完善各类津补贴制度;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的管理工作;贯彻国家、省关于工龄计算政策和承办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认定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工资标准核定;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退养的实施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制度以及工作人员疾病、工伤、死亡和因公殉职、生育停工期间待遇的实施工作;负责中央、省在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享受特殊待遇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
(十三)养老保险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养老保险工作的政策,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办理市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职工退休条件审批;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及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基金领取条件和完善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办理大冶市、阳新县特殊工种职工的退休审批手续;确定和落实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工作年限和缴费年限认定;制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医疗与生育保险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全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拟订医疗、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医疗、生育保险费社会统筹办法、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拟订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实施计划;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和年审;拟定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审核用人单位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拟订城镇职工疾病、生育期间的医疗及相关待遇标准;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承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公室日常工作。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的地方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工伤保险费社会统筹办法;牵头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城镇职工工伤期间的待遇标准;拟订工伤保险的规则和办法;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组织和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农村社会保险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的政策、法规、文件;拟订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土地征用中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十六)调解仲裁管理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和政策,推进仲裁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鉴证服务;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市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七)劳动保障监察科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市区各类用人单位和中央、省属在黄企业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十八)公务员综合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公务员法实施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公务员录用、登记、考核、任免、奖惩、职位管理、交流、培训、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管理地方规范性文件和配套制度;负责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岗位设置、科级及以下领导干部职务任职备案和非领导职数审批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因公出国人员政审工作;承办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和市政府批准任免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手续;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拟订全市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建立行政机关公务员“确责、履责、问责”责任体系,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拟订公务员通用能力席位标准及相关政策,指导协调全市公务员培训和能力建设;负责全市公务员培训基地的资格认定审批工作;指导协调市行政学院的有关工作;负责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息统计、档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上报国家、省表彰奖励和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指导协调全市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惩戒政策,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 52名,工勤事业编制 5名,计 57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 1正 4副(过渡期 2正7副);军转办、公务员综合管理办主任各 1名,职改办主任 1名(由 1名副县级干部担任);科级领导职数 27名,其中正科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1名),副科7名。
其他事项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事业单位成建制划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技工学校及其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2.将拟订本市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3.将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给市地方税务局。
(三)取消的职责
1.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2.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3.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统筹管理的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社会保障政策的职责,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经办能力。
3.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的职责,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统筹开发各类人力资源。
4.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和政策的职责,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5.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统筹全市城乡就业政策,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职业(技工)教育培训制度,促进全市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统筹规划全市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职责,做好相关医疗保障制度配套政策实施工作。
7.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劳动保障监察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农民工工作协调的职责,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8.加强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统筹管理的职责,建立行政机关公务员“确责、履责、问责”体系,完善考评机制,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能力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9.加强为企业提供人事人才“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并负责监督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区域人才合作。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年度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拟订就业援助制度,推动创业带动就业;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失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失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拟订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基金预算的执行,承担参加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统筹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统筹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拟订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的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六)统筹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业劳动标准政策和劳动定额标准,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七)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公务员地方配套管理制度、文件和办法,拟订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政策和聘用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牵头拟订市级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依法办理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议案,办理市人民政府批准任免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任免手续;加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能力建设,提高行政效能;负责全市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公出国人员政审。
(八)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政策,推进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业单位人员宏观管理。
(九)负责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承办各类专家、拔尖人才的选拔申报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博士后产业基地、博士后工作站及进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参与全市人才宏观管理和人才资源整体开发利用工作,会
同有关部门组织引进海外留学和高层次急需人才。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综合管理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中央、省关于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相关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转随调家属及在黄部队随军家属安置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拟订全市协调劳动关系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指导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工作;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处理市管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对市属单位和有关中央、省在黄单位实施监察,组织查处重大案件,维护
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三)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对外交流与培训有关工作。
(十四)为企业提供人事人才“直通车”服务。
(十五)负责全市“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服务工作。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所获荣誉
2021年6月,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党委被授予湖北省“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2021年10月,被拟表彰为“全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先进集体”。
2022年9月,被授予第四届湖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2024年9月,被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