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城市低保
1·办理对象
具有城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居民,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申办手续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
(二)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三)养老金领取凭证;
(四)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
(五)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
(六)协保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证明(同上);
(七)就业或职业培训介绍证明(同上);
(八)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或就业双向承诺书(同上);
(九)失业人员丧劳鉴定书(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十)残疾人员登记、评定表(区县残联出具);
(十一)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证明(区县民政部门或区县法院出具);
(十二)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低保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个人或者家庭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审核。经社区入户核查、民主评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三)街道(乡镇)审查。对社区上报对象相关资料及时审查,对有争议的或有疑问的进行入户核查,经民主评议通过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四)县级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资料后,再次入户核查,集体审批通过后再次在社区公示无异议后,发给低保金领取凭证。从批准之当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
县(市、区)级民政部门
二、办理时限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问题解答
1·哪些人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家庭收入如何界定?
城市、城镇常住的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格。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收入、离退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生活费、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以及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规定应当计算的家庭收入。不计算家庭收入的有:优抚对象的优待金、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赔偿金和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确认的不宜计入的收入。
2·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如何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由家庭户主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低保服务站)提出申请,经社区入户核查、民主评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查、民主评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入户核查、集体审批通过后再次在社区公示无异议的,发给低保金领取凭证。从批准当月起享受低保待遇。
医疗救助
办理对象
1· 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农村特困户,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
2· 符合当地重大疾病救助病种规定。
申办手续
(一)医院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必要的病史材料等各项证明材料;
(二)已参加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还必须提供按规定领取的医疗保险赔付金凭证、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