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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民政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涉外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民间组织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全市军人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审核伤残等级,承办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士官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管理工作;指导军用饮食供应站、光荣院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核查上报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灾区进行灾民生活救济和开展生产自救;组织向贫困地区捐赠衣被等活动。

(七)管理全市社会救济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农村五保和福利院工作。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九)承办行政区划有关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查和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主管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十)承担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和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二)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四)主管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负责全市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

(十六)负责福利彩票发行和市本级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

(十七)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十八)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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