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新组建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2、加强对区直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3、加强对全区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本区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安全生产新闻报道,及时报告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全区工矿商贸行业、区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全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四)依法对区属煤矿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煤矿行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负责区属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监管,负责煤矿生产许可证的审核上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煤矿技术改造、改扩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对重大煤矿建设项目提出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
(五)负责全区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民爆器材的行业及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职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六)负责全区工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性标准和规章;监督检查全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负责组织全区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参与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九)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负责全区安全监管网络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十)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组织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一)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全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依法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动工作。
(十四)监督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管理;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全区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安排、管理和使用。
(十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