铲除腐败
2011年6月15日,攸县人民法院对原网岭监狱长刘德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德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德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公诉机关共起诉刘德明受贿14笔,其中受贿最大的一笔金额为47万元,4笔来自服刑人员家属,另外大多数是刘德明在监狱工程建设方面收受的贿赂。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德明于2002年至2010年期间,利用担任湖南省网岭监狱监狱长的便利,为罗建军、曾亦龙等人在办理保外就医、承建监狱区工程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的财物贿赂共计人民币95·4万元。
刘德明服刑期间被查出漏罪 再次被诉。2013年3月,攸县检察院在侦查中发现刘德明在任职期间另有涉嫌渎职、受贿的犯罪事实,遂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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