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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城乡建设局

机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城市建设、建筑业、工程建设、村镇建设、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推进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制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合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政府廉租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指导与管理全市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住宅产业化实施工作。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定村镇建设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农民宅基地的规划审批及产权产籍管理。

(五)承担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和省标准、行业标准和定额;贯彻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全市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管理;提出房地产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和全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

(七)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中介组织管理的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指导实施;负责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拟定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地方性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外埠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组织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及调控工程造价。

(八)参与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参与制定全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并指导、监督、检查其计划执行情况;指导与管理全市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与统计。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定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拟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拟定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装饰装修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负责指导房屋建成后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组织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房屋及辅助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贯彻实施。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指导各类房屋墙体革新工作。

(十二)承担对全市建筑市场、房地产开发市场各方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起草、审核建设行业规章、办法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建设行业行政法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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