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简介
首席高级顾问:郭万清
原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名誉会长:董昭礼
合肥市政协主席
张圣宽
安徽省合肥人,清华大学emba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为安徽省工商联常委、安徽省招商投资促进会常务副会长、合肥市政协委员、安徽宽越置业集团董事长。
高级顾问
张炜 合肥市民政局局长
翁飞 安徽历史文化研究中心主任
宁业高 中国科技大大学图书馆馆长
孙国正 安徽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
马锦华 中国酿酒大师、安徽双轮集团党委书记
李颖 《安徽工商导报》总编辑
杜继双 安徽医科大学教授
盛炎炎 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骨科专家
协会章程
合肥市老年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合肥市老年产业协会。
英文名称:hefei elderly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hfe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合肥市从事老年产业的生产、开发、流通、服务以及与老年产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培训、保险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行业的专家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地方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社会建设为中心,以改善民生为重点,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架设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搭建老年产业间沟通交流平台,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老年产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服务,依法维护会员权益,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老年产业发展模式,培育、促进合肥老年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位于合肥市合作化北路111号五里商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二、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社会养老方针、政策,研究探索老年产业发展规划,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产业政策等建议。
三、受政府委托,参与老年产业重大投资、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协调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
四、经政府部门批准,在相关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参与制定、修订、评定涉老服务机构、生产企业的相关标准,参与行业服务和质量的管理监督工作;
(二)研究老年产业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探讨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方法、措施,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三)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为老服务相关职业技能的鉴定考核;
(四)组织行业内有关评选表彰活动。
五、建立老年产业信息网络,按照规定编辑发行行业刊物;组织开展产业论坛和经济技术、经营管理、市场信息交流。
六、根据市场需求,引进、推介国外优秀同类产品。
七、组织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活动;借鉴、推广国外为老服务、福利机构的先进经营模式及管理经验。
八、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
九、组织开展涉老行业从业人员的各类培训。
十、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老年产业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讨论通过,并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
(三)由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本会的工作规划,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要工作;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召开会长办公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结构
组织结构图
主要事件
“合肥市老年产业协会”筹备申请获批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大力发展我市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和准备,合肥龙泉山老龄事业投资有限公司携手合肥九久夕阳红老年护理中心、合肥道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博思堂老年事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国祯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涉老企业,于2013年10月16日联名向合肥市民政局提出筹备组建“合肥市老年产业协会”的申请。合肥市民政局经过多方审查,认定此次申请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我市老年产业发展规划,并于2013年10月23日正式下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合民许准字〔2013〕15号)。自此,合肥市老年产业协会开始进入筹备阶段。
筹备期间,将依次召开筹备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并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建设工作、协会办公机构组建工作、财务建设及规范化工作等。
成立合肥市老年产业协会,主要目的就是整合老龄产业资源,搭建老龄产业交流合作的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铸造为老服务的特色品牌,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同时发挥政府、企业与老年消费者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履行服务职责,为政府服务、为涉老产业服务、为会员服务,推动合肥市老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合肥市老年产业协会的宗旨是协助政府、服务社会、倡行公益。
合肥市老年产业协会成立大会顺利召开
3月28日下午,合肥市老年产业协会首届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大会在合肥天鹅湖大酒店召开,大会通过了章程,选举产生了协会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这标志着经合肥市民政局核准筹办的合肥市老年产业协会正式成立。
协会由合肥市从事老年产业服务以及与老年产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培训、保险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行业的专家自愿结成,是非赢利性的民间社团组织。
协会成立后,将在民政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老年产业间的合作交流,致力于推动合肥市老年产业的健康发展,专注于为老服务项目的投资建设、涉老服务标准的制定、行业管理、老年产业发展领域的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