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的统计法律、法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负责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制定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标准。
(三)组织实施周期性的人口、工业、农业、第三产业和基本调查单位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市性的社会经济专项调查;组织协调各县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四)搜集、整理、提供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建议;搜集、整理、提供省内各地市和省外有关各地市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同我市进行对比分析研究。
(五)统一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六)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
(七)协助县、区党委管理县、区统计局局长、副局长,受省统计局委托管理黑龙江省统计局鹤岗社会经济调查队。
(八)负责组织全市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统计咨询服务和统计信息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构设置
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文电管理、信访信息、机关日常政务以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联络接待、保密保卫等行政事务;组织草拟全局工作的行政规章、发展规划,综合性文件;负责机关综合协调、督察督办工作。
工业交通统计科:组织实施全市工业、运输、邮电企业统计调查和全社会能源物资统计调查制度,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对有关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的基础建设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农村统计科:组织实施全市农村统计调查制度,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综合调研科;负责对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分析探究工作,对全市经济、社会、科技运行状况进行调查探究、分析和监测,提供分析报告及咨询建议。
普查科:组织实施周期性的人口、工业、农业、第三产业和基本调查单位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调查组织工作;负责对人口、工业、农业、第三产业和基本单位调查的资料开发研究工作;负责组织周期性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
法规稽查科: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贯彻工作。依法制定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处理重大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统计违法案件,并对统计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负责组织全市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工作;组织协调实施国家各项统计调查制度,拟定全市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审核备案各部门制发的统计报表、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方案。
社会财贸统计科: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劳动、社会科技统计制度,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全市批零贸易业企业和餐饮业企业统计调查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调查制度,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综合管理和协调指导全市对外经济统计工作,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对有关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组织实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的统计调查制度,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对有关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综合管理和提供地质勘探、城市住宅、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统计数据;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国民经济核算科:组织实施全市综合统计调查制度,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对有关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负责管理和对外发布统计信息;负责统计年鉴的编辑印刷发行工作;负责统计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负责全市国内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国际收支和资产负债核算工作;编制经济循环帐户,进行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测算;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综合平衡状况的统计分析研究报告,综合协调全局统计业务工作,组织指导综合核算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统计计算站:负责全市统计系统信息工程建设工作;全市统计系统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及系统安全工作;统计系统内计算机有关技术培训工作;应用开发及数据库建设、维护工作;全市统计系统计算机设备的配备、更新及维修工作;市级国家交给的大型普查的数据处理任务;承担统计分析的有关计算任务;协助各专业科完成月、季、年报任务。
能源统计综合科:负责核算万元gdp能耗等统计指标和监测数据;负责能源统计年报及定报的录入、审核、报送,对数据质量检查和评估;对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定期进行能耗统计分析和监测;指导和协调行业资源节约统计工作;负责对县区和企业能源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对能源企业网上直报工作;查办能源统计工作中的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