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组织实施本省、市有关旅游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旅游工作的发展规划、计划。
(二)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组织编制全市旅游资源综合发展利用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搞好全市旅游行业的综合平衡和宏观控调;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和开发;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三)组织制定全市旅游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编制旅游资源的功能区规划和配置;提出旅游环境综合治理的意见,组织重要旅游项目建设的论证和审核工作。
(四)牵头组织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统筹全市旅游要素国际化改造;负责旅游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和旅游标示体系规划和建设;协调旅游产业对外开放工作;负责假日旅游、红色旅游等各类特色旅游的相关工作。
(五)组织编制全市性的旅游项目招商引资目录;组织和指导重大旅游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促进和引导本市旅游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参与管理全市发展旅游产业的国家和地方投资计划。
(六)拟定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组织协调重大旅游节庆活动;承担全市旅游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七)负责实施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管理;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企业经营行为和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行为;综合协调、指导旅游安全和旅游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和旅游行风建设;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管理旅游交通运输。
(八)统一管理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和行业有关旅游标准,组织并监督旅游标准的贯彻执行。
(九)依法审核报批本市在境外设立的旅游机构和外国、港澳台在我市设立旅游机构。
(十)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发展战略,指导和管理全市旅游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工作;负责组织三星级及以下星级饭店评定检查员的培训颁证和考核管理工作;负责a级景区景点内部导游员的招录、年检和管理工作;负责核发景区内导游资格证书、导游证。
(十一)指导市旅游协会和各旅游中介组织工作。
(十二)管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会同财政部门征收旅游发展资金。
(十三)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四)检查指导各乡镇旅游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