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及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制定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扶持政策,参与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
(二)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监督中医医疗、民族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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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 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和监察工作。
规财(人事)处
拟订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制定中药产业发展规 划和产业政策;组织开展中药资源的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 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承担重点项目、部门预决算和财务、资产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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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职责。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的职责,提高农村和城市社区中医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其他事项
省中医药局与省卫生厅的职责关系。
(一)省中医药局相对独立运作,可直接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报告工作,但须同时报告省卫生厅,重大事项要事先报告。
(二)省中医药局正、副局长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办理。局机关正副处长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由省中医药局提出建议和方案,报省卫生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选拔任用程序办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其他人事工作由省中医药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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