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负责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根据职责和授权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对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环境信访和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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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及职能
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和事务以及综合协调等有关事项。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材料撰写工作。牵头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承办行政应诉工作,承担依法行政的监督指导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发布等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综合督查科
组织编制全区生态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制定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对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拟订和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考核督查制度。负责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负责化工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巡查相关工作。对区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牵头“碧水、蓝天、绿地、田园、宁静”五大环保行动等有关综合性工作。牵头目标管理工作,承办市上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中生态环境考核的具体工作,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建议。负责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有关建议;承担全区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创建工作。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建议;承担区生态环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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