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负责处理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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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安全、机要、保密、档案、统战、机构编制、人事、离退休人员、党群、绩效考评、财务、机关后勤等工作。
(二)法规宣传科。起草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工作。承担生态环境对外合作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监督实施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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