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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司法局

政策法规

下列事项应当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示:

(一)律师管理工作

(1)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结果;

(2)对律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和处理结果;

(3)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二)公证管理工作

(1)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证年检注册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结果;

(2)对公证处和公证员举报、控告的方法、途径和处理结果;

(3)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三)基层管理工作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资格授予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结果;

(2)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发放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结果;

(3)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依据、条件、审批程序、结果;

(4)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结果;

(5)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的依据、条件、审查程序、结果;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奖惩规定;

(7)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8)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和处理结果;

(9)人民调解管理工作应当公示的内容;

(10)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四)法制工作

(1)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3)依法须公示的其它事项。

(五)法律援助工作

(1)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形式、程序;

(2)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援助受授人的权利和义务;

(4)对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举报、控告的方法、途径;

(5)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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