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公安工作的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各级公安机关工作。
(二)掌握、分析、研究全市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为区委、区政府和市公安局提供社会治安信息,并提出对策。
(三)组织、指导全区公安侦查工作,协调查处跨县(市)区重大案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骚乱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做好反恐怖各项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区公安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及其他放射性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
(五)负责出入境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公安外事工作,指导边境保卫工作。
(六)指导全区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补救工作。
(七)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
(八)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的管理建设工作,检查、监督全区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十一)组织实施对来滴道区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公安机关科学技术工作及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的管理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工作。
(十三)制定全区公安队伍宣传、教育、培训等建设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定期分析队伍状况。组织、指导全区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四)按管理权限,依法统一管理全区公安边防、消防、武警部队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