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一)宣传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措施和有关风景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有关风景旅游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风景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年度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二)负责全县风景旅游业的宏观管理;负责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工作,管理全县风景区(点)门票和相关规费的征收;指导旅游资源的总体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国家标准的管理工作;负责县内风景旅游建设项目宏观指导;具体建设项目在发改部门立项前签署项目审核意见。
(三)负责编制申报全县风景旅游发展资金的投资计划,促进风景旅游业引入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配合县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审核和风景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负责全县风景旅游业的统计和信息发布。
(五)负责全县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监督管理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保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承办风景旅游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旅游娱乐工作;指导全县旅游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旅游行业的服务质量标准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县风景旅游行业协会的工作;负责全县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三类旅行社、星级宾馆的管理;负责旅游项目的审报工作,审查旅游经营者资格;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批进入风景名胜区营业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项目。
(六)负责全县旅游行业培训和岗位资格考试认证工作;指导和协调旅游行业的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培养工作。
(七)承办县旅游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统一规划协调全县旅游工作。
(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保卫、信访、对外联络、政务信息、重要会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后勤服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编制全县旅游发展资金预算,协调旅游专项经费核拨监管工作;负责推进全县旅游行业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县旅游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景区管理(执法)科:负责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管理、保护工作;负责旅游资源保护管理,负责和参与全县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宏观指导工作;负责全县景区内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参与景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和重点旅游发展区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县重大旅游项目的规划、开发、建设;参与建设项目景观与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负责景区有关资源规费的征收;负责景区名木古树的保护,实施景区绿化规划和绿化管理工作;负责景区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破坏风景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管理全县景区(点)门票的征收;负责摩星山景区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