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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务督办、信息化、档案等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制度和工作机制,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二)法规科。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政策。承担法制审核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查、清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培训以及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三)政务服务科。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承担市级权限范围内的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依授权对本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审核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的联合审批事项。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级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登记注册指导科。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指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工作。指导个体私营协会工作。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 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监管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六)价格监督检查科(反垄断科)。拟订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推行和完善市场明码标价制度、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指导群众组织、行业组织、企业内部价格监督工作。依授权进行反垄断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七)反不正当竞争局(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承担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八)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拟订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九)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质量发展局。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贯彻落实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 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承担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二)食品安全协调科。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组织推动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创建工作。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四)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食品经营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组织、协调、督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五)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六) 食品药品化妆品安全抽检监测科。拟订和组织实施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承担和指导不合格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核查、处置、召回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组织排查风险隐患工作。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七)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负责药品(含中药、下同)、化妆品零售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现场检查。监督实施药品零售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指导药品零售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依授权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和技术指导原则。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八)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负责医疗器械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的实施。指导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十)计量科。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拟订计量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监督实施。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计量器具管理和强制法定检定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一)标准化科。拟订标准化战略、规划和管理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计划。负责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登记工作。承担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承担全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十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落实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 指导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十三)商标监督管理科。拟订商标监督管理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商标使用行为、商标代理行为、商标印制行为的监督管理。开展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负责推荐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和认定后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特殊标志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商标运用和保护工作。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十四)知识产权保护和创造运用科。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拟订、修改知识产权管理计划、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实施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组织申报、运用原产地地理标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并实施监督。指导、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管理专利等知识产权交易。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承担知识产权的统计分析工作。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十五)陶瓷监督管理科。承担陶瓷市场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拟订陶瓷市场监督管理的计划、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重点监督的陶瓷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负责陶瓷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组织开展景德镇瓷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指导、协调陶瓷产品检验检测及认证工作。参与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参与推进陶瓷发展战略和陶瓷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拟订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负责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纠纷,开展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指导县(市、区)局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十七)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拟订对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牵头、负责、协调涉及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临时性中心工作。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查处无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完成局领导指定交办的工作。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十八)科技和财务科。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全市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二十九)人事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工作。负责机关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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