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景德镇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赣字[2002]38号)和《中共景德镇市委、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景党发[2002]24号)精神,保留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为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职能调整
划出的职能
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环保局参与有关工作。划入的职能
1、辐射环境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
2、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督管理。
3、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转变的职能
全市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网管理、环境质量报告书编报、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监测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不再审批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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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对有关部门制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建设性意见;参与编写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二)制订景德镇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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