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拟订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审核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
(四)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审核市政府规章。
(五)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审核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承办涉及市政府法制工作的请示事项。
(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承担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上报备案工作。
(七)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责。建立、完善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审查行政执法队伍主体和人员的执法资格;负责对行政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和指导,组织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议;根据授权办理市政府实施的行政处罚;协调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区政府之间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八)督促指导全市依法行政工作。
(九)承办市级行政复议案件;承办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赔偿案件;代理市政府行政应诉事务;监督、指导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十)负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承办市政府及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法律顾问事务,代理市政府民事诉讼事务。
(十一) 指导开展政府法制工作和法制理论的研究及交流,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流;管理属下事业单位。
(十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