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出版印刷发行、体育运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县有关的政策、法规及发展规划、计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协调、管理全县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出版印刷发行、体育运动设施建设布局,经费综合平衡工作以及文物保护、维修、考古发掘等工作。
(三)按中央和省、县有关规定,审批和管理有关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体育运动单位。
(四)对全县印刷行业实施行业管理。
(五)组织举办全县性的重大的文体活动;组织全县重点精神产品的的创作、生产和有关产品的审核、鉴定;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出版印刷发行、体育运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指导、管理全县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出版印刷发行、体育运动工作的对外交流。
(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批发放或吊销有关许可证。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市场、文物市场、广播电影电视市场、出版印刷发行市场、体育市场,以及其他提供精神产品与文化服务社会文化市场。
(八)负责全县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出版印刷发行、体育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全县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出版印刷发行、体育运动系统的队伍建设。
(九)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检查指导各乡镇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体育运动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