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调整
(一)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经济委员会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小煤矿整顿关闭职责。
(三)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四)加强对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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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订和监督执行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文电、政务信息、督查、保密、档案、信访、保卫、接待、财务、国有资产管理、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的筹备组织等日常政务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重要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机关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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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5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4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总工程师1名、安全生产监察专员3名、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相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职责的分工,按照《长春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长府发〔2004〕48号)规定执行。如有调整,以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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