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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文联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包头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共包头市委领导下的全市各文学艺术家协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文学艺术工作都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加强包头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包头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创作规律,发扬艺术民主,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关于科学发展、富民强市的号召,团结和组织全市文学艺术工作者发展和繁荣文学艺术事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谐文化,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包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包头市文化艺术界联合会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自主创新。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鼓劲和繁荣的原则。

第四条 包头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有组织和个人的一世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的各项法令、政策和规定,按照自身的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包头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所属各文艺家协会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通过开展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训等项工作,努力提高全市文艺队伍的思想业务素质,培养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积极推进文艺创新,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六条 包头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鼓励和帮助全市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汲取营养,丰富自己,坚持文学艺术创作的正确方向,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鼓励探索和创新。努力反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建设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鼓励多出优秀伤口把最好的精神食粮奉献给人民。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艺术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包头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努力培养少数民族作家、艺术家,重点培养从事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少数民族新生力量,加强各民族间的文学艺术交流,促进各民族文学艺术共同发展。

第八条 包头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努力培育文艺评论队伍,开展与人为善、客观求实的文艺评论活动,促进文艺事业沿着正确方向繁荣和发展。

第九条 包头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努力办好本会所属的报刊,积极培养本地区文学艺术新人,不断提高办刊质量,不断向新的,更高的目标迈进。

第十条 包头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协同包头市政府文化艺术部门和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社科联等人民团体开展活动,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为文学艺术工作者从事创作、演出、评论和其它文艺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积极帮助文艺工作者克服生活、工作和学习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促进包头市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发展。

第十一条 包头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文艺领域和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二条 包头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反映协会会员和文艺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文学艺术工作者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保障文学艺术工作者从事文学艺术活动的自由。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包头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市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各区、旗、县相应的组织,中央、自治区、市属各大厂矿企业职工文学艺术团体及文学艺术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文联主席团批准,皆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所属各文艺家协会在该地区、该单位的个个会员。

第十四条 在包头市内居住和工作,赞成本会章程并有一定创作成绩的专业和业余文艺工作者,自愿向相关的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主席团批准,报本会备案,即可成为本会所属各协会的会员。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和各协会会员都有遵守本会和相关协会章程,执行和协会决议,参加协会和本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团体会员和各协会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和各协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本会所属各文艺家协会的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及所属协会章程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经本会和所属文艺家协会广度团研究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团体会员和各协会会员均有退会的自由。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六条 包头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包头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

包头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在中共包头市委领导下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包头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包头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代表大会的代表,除上一届文联委员会为当然代表外,其它代表由文联所属协会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本会及各协会选举产生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各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各协会设常务副主席1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文联主席团聘任。

在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包头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在包头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包头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执行全市代表大会和包头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决议。

第十七条 包头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包头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包头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副主席;

三、听取和审议包头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应由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包头市文学艺术节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文联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委员会或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包头市文学艺术节联合会和所属各协会设名誉主席,包括文联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文联名誉委员、协会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名誉职务人选由文联主席团和协会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二十条 包头市文学艺术节联合会委员会委员、各协会主席、副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在本市工作,或不再从事与文艺有关的工作,本人亦不从事文艺创作的,原则上应辞去原来的职务。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包头市文学艺术节联合会的经费来源: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包头市文学艺术节联合会简称包头市文联。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包头市文学艺术节联合会代表大会。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包头市文学艺术节联合会委员会。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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