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监督生态环境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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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转变
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作战方案。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建设美丽百色。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文电、会务、文字综合、机要、安全、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绩效考评等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二)法规与标准科。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机关生态环境执法督察、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建设、普法等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牵头环境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等相关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政策分析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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