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
1951年3月,来安县人民检察署成立,检察长由县公安局长兼任。1955年5月,县检察署改为人民检察院,开始配备专职检察长。1967年5月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六五五一部队和县人民武装部对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7月,来安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成立后,检察院撤销。1979年2月10日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建立,内设办公室、刑事检察科和法纪检察科。1980年增设经济检察科;1982年增设监所检察科;1986年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1988年增设税务检察室、供销检察室;1989年增设经济罪案举报站;1990年增设政工科;1992年10月经济罪案举报站更名为县检察院举报中心;1994年增设民事行政检察科;1995年4月增设反贪污贿赂局,撤销原经济检察科,同月增设来安县地方税务局检察室,原税务检察室更名为来安县国家税务检察室;1996年撤销供销检察室;1997年增设检察技术科、法律政策研究室,同年原刑事检察科分为批捕和起诉科;1998年撤销国税、地税检察室;2002年原法纪检察科、批捕科和起诉科分别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科、侦监科和公诉科;2005年政工科更名为政治处;2006年12月渎职侵权检察科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截至2007年10月,有在编人员44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检察员30人、书记员4人、司法警察2人、工勤人员2人,其它2人。内设机构有政治处、办公室、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控告申诉检察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检察技术科、法律政策研究室等十一个部门。 1987年至2007年,来安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新时期的检察工作方针,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深入持久地办理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突出查办大要案;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努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积极开展执法监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坚持“依法建院、从严治检”的方针,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和基层院建设,各项检察工作都取得了新的成绩,为维护来安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主要职责
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二)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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