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定全市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更多「机构职责」介绍请查阅全文…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承担党风廉政、信息、保密、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文稿起草、督查督办、安全生产、脱贫攻坚等工作。负责会议会务和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局机关、所属单位、各县区分局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审、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干部年度考核、干部教育培训、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督促落实会议决议和上级领导指示批示事项。
…更多「内设机构」介绍请查阅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