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浙江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为“浙江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简称“浙江工美协会”。英文名称为:zhe jiang arts & crafts association、缩写zja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省内工艺美术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省内各级地方工艺美术社团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组织,是经济技术类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部门和行业会员服务,促进和繁荣我省工艺美术事业。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浙江省民政厅注册登记。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小河路334号(杭州工艺美术博物馆南门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职能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和职能
1、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贯彻实施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省政府《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和国家、省有关工艺美术产业政策。
2、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了解国内外工艺美术发展的新趋势、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政府部门制订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3、开展行业培训。结合本行业的性质和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行业培训和技艺竞赛。
4、开展产业预警。代表或协助会员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调查,应诉和公诉,参与协调贸易争议,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5、开展行业自律,制订行业公约和行业道德规范,建立行业诚信机制,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6、组织开展国内外行业产品展示、展销和技术、信息、学术交流,办好《浙江工艺美术》杂志和“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网”,扩大我省工艺美术行业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7、协同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高级工艺美术师”的评审和“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初评推荐工作。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行业需要,开展行业荣誉称号、先进评比和表彰。
8、协助工艺美术重点产区政府开展工艺美术特色区域培育和创建。
9、协助政府部门制订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开展品牌建设,参与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重点技改项目的鉴定验收。
10、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行业管理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企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及个人名誉会员组成。
凡从事工艺美术生产经营、科研开发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从事工艺美术创作、制作、经营的个人,省内工艺美术地区性、专业性社团,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对本省工艺美术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长期从事工艺美术技艺人员、管理人员和热心帮助本省工艺美术发展的国内外知名人士,可由本协会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
3、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对本协会的各项服务享有优先权;
4、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根据产业和会员分布情况,按地区产业协商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并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及重大事宜;
5、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其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协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1、3、5、6、7、8、9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工艺美术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的产生和罢免。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同意,由会长聘任或罢免。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省内外人士捐献;
3、政府资助;
4、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收入;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和社团登记机关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行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