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统筹协调生态文明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协调处置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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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为珠海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设13个内设科室、5个直属单位、7个派出机构,包括: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综合督查科、监测与科技科、自然与土壤科、水与海洋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管理科、固体废物与核(辐射)安全管理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执法监督科、案件审理科、重点项目服务科、人事科(机关党办)13个内设科室;珠海市机动车辆污染监控管理所、珠海市固体废物与辐射环境管理中心、珠海市东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珠海市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珠海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加挂珠海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交流中心牌子)5个直属单位;珠海市生态环境局香洲分局、金湾分局、斗门分局、高新分局、万山分局、保税分局、富山分局7个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