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草拟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统计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二)指导村(居)民自治;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负责城乡社区建设工作。
(三)负责全区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执法监察;参与协调、指导督促全区社会组织党委党建工作,承担区社会组织党委的日常工作。
(四)拟订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牵头负责农村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和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指导全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五)负责全区镇、街道以下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
(六)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登记、评审和管理;指导全区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区养老机构及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监督管理。
(七)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开展经常性慈善捐赠活动;指导各种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工作。
(八)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
(九)拟订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标准,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等工作。
(十)按职责负责民政系统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