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宝公众号 > 主体介绍 > 支付宝业务监管

支付宝

业务监管

违规处罚

2017年5月10日,央行上海总部公布了对支付宝的处罚决定,因违反相关支付规定,被处罚3万元。这是支付宝首吃罚单。

2018年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杭银处罚字〔2018〕23号。支付宝违规具体在以下三方面:客户权益方面:(1)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不充分;(2)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保障不充分。产品宣传方面:(1)在视频宣传中开展引人误解的宣传;(2)在支付宝官方微博中开展引人误解的宣传;(3)处理完毕的投诉占比计算不实,导致对外公布的数据与实际不符。个人信息方面:(1)个人金融信息收集不符合最少、必需原则;(2)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不当。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其处罚款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宣传与个人信息保护两项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5万元。罚款合计人民币18万元。

2018年8月6日,支付宝因“违反支付业务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政处以412万元罚款。

2023年7月7日,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3091·414113万元,罚款223115·389033万元。

约谈整改

2018年1月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约谈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网络安全协调局负责人指出,支付宝、芝麻信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方式,不符合刚刚发布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国家标准的精神,违背了其前不久签署的《个人信息保护倡议》的承诺。

2021年4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联合约谈蚂蚁集团,并督促蚂蚁集团形成全面可行的整改方案。其中就包括纠正支付业务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支付方式上给消费者更多选择权,断开支付宝与“花呗”“借呗”等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纠正在支付链路中嵌套信贷业务等违规行为。

收款码调整

2021年10月13日,央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从支付受理终端业务管理、特约商户管理、收单业务监测三个方面入手,对收单机构和清算结构提出了一系列的管理要求。与此同时,条码支付(手机支付宝等)也被纳入监管,对个人收款条码的使用规范做出具体规定,并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央行2021年10月发布的《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规定,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并参照执行特约商户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也就是说个人收款码将不能用于经营,但用于非经营的个人收款码仍可正常使用,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支付宝客服表示,“一直在积极深入研究监管的相关要求。根据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对新规的理解,3月1日之后,支付宝个人收款码仍可继续正常使用,其中具有明显经营行为的个人收款码用户,需按照规定进行升级。”支付宝客服还表示,待监管部门公布“有明显经营行为”的认定标准后,将会对需要升级的个人收款码用户,在“商家服务”首页等醒目位置进行提醒和引导,并会预留一段时间作为过渡期。未收到通知的用户,可继续正常使用个人收款码,不会受到影响。

2022年2月,支付宝表示,2022年3月1日之后,支付宝的个人收款码可继续使用,也可继续享受现有的包括提现免费在内的一系列服务,将结合用户的收款特征,对用户发出个人收款码升级邀请,在尊重用户选择的前提下,提供个人收款码升级服务,升级过程完全免费。升级后,用户原有的收钱免费、提现免费等权益将继续享有,还将会享有更高的“敢收敢赔”保障额度等权益。

监管竞争

2010年6月,央行正式对外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国内第三方支付行业实施正式的监管。根据相关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需要按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而2011年9月1日成为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许可证的最后期限,逾期未取得的企业将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2011年5月26日,各界期待已久的第三方支付牌照终于首度发放,支付宝地获得了央行颁发的国内第一张《支付业务许可证》(业内又称“支付牌照”)。这张许可证全面覆盖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等众多支付业务类型。

央行对于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行业已经正式发布的监管法规包括:2010年6月21日,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9月27日,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6月7日,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3年7月5日,发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2014年3月13日,央行下发了关于暂停支付宝、腾讯公司虚拟信用卡和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周金黄2014年3月14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是“暂停”而不是市场传言的“叫停”。2014年3月18日上午,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常务副会长蔡洪波在中国支付体系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等二维码支付相关标准体系等建立以后,鉴定达标后还可做。这也是央行下属协会高管对此发表的首度回应。

2023年12月17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公布,支付宝称,将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持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和经营战略中统筹谋划,扎实提升金融消费者保护水平。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安全感融入产品设计,同时深耕创新型消费者宣教工作,打造普惠宣教特色品牌。

限额之争

央行限额草案

央行继叫停虚拟信用卡和二维码支付之后,又向多家第三方机构下发了《支付机构网络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草案,其中有条款对第三方支付的转账、消费金额等进行限制。

支付宝回应央行草案

央行尚未颁布的《管理办法》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同一客户所有支付账户转账年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消费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同一个人客户所有支付账户消费月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针对有用户关心未来购买余额宝等理财产品是否将受到限制的问题,3月18日,支付宝在官方微博上表示:第一,征求意见稿属于草案,也就是说还处于草拟阶段,并未正式颁布,更没有实施。每一个管理办法的出台会经历很多版本的草案;第二,公司已经将相关的意见反馈给央行,并且正积极与央行进行沟通中;第三,既然并不是正式意见,因此对余额宝的使用不会有任何限制。

银行与支付宝pk升级

2014年3月24日,工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处长王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根据银监会《关于加强电子银行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86号文)的规定,由第三方机构完成安全认证的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应至少在首笔业务前由账户所在银行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验证客户身份,但支付机构以用户体验为由,不同意客户开通快捷支付首笔业务时到银行签约的这种安排。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2011年开始长达3年,快捷支付一直处于“违法”状态。

2014年3月25日,支付宝以内部员工投稿的方式在官方微博做出回应,称快捷支付若违法,工行就是“知法犯法”。这篇由支付宝资金结算部员工唐俭撰写的文章称,快捷支付首笔支付前,支付宝认证信息通过专线快递给银行,由银行直接进行验证。这种通过非公开的专线校验的方式相比走公开网络、容易被木马劫持的跳转网银方式要安全得多。此外,该文章还指出“四大行限制支付宝的快捷支付,同时不限制银行自己的网上支付,这是非常明显的打压支付宝,已经明显触犯《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涉嫌不正当竞争。”

专项治理

“清朗”系列专项行动

2022年3月22日,响应国家网信办“清朗”系列专项行动,过去一年,支付宝开放平台处罚恶意营销小程序800款,处理各类违规群组和不良内容账号数以万计,包括违规“饭圈”群组1212个,同时针对未成年人上网,特别推出了青少年版和游戏防沉迷功能。将继续加强专项治理,共建良好网络生态。

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

2022年4月19日,支付宝方面发布《关于持续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租售账号等违规行为的公告》。公告显示,为保障用户账户安全,营造清澈、安全的网络环境,支付宝对相关违规操作账号进行专项治理,共计处置超1万个电信网络诈骗账户、超8万个涉赌账户。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wxnum.cn 公众号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