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我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民政工作方针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民政信息、宣传、政策研究和全市民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民政对象的信访工作。
(二)负责依法对市级社会团体、跨地区社会团体和驻张中省直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指导和监督县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县区社会团体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依法对市级民政非企业单位、驻张中省直单位所属和挂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研究制定有关财务、收费管理等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县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工作、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活动。
(四)负责管理全市退役士兵(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及退役伤病残士兵接收安置、自谋职业工作;负责驻张中、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培训的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军供站工作。
(五)负责军队移交本市各级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伤病残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的建设管理工作
(六)负责核实、评估、汇总、上报全市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统一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承办中央、省、市拨付的救灾款物的分配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重大自然灾害的紧急抢救和灾民的转移安置的救助工作;负责国内外、省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
(七)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指导管理工作;承担中央、省和市级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全市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八)协调、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议政工作,推进村民自治活动开展;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完善居民自治制度,加强社区服务管理;负责指导全市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总体谋划、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
(九)负责全市县区、乡镇的行政区划调整及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代市政府调研和审核报批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驻地迁移的具体工作;负责县级市设立、升格的调研和审报工作。
(十)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审核报批有关工作;承办全市地名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全市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负责编辑和审定全市行政区划和标准地名书图资料;负责处理市内县区之间和领省、市边界线的勘察和边界纠纷的调处工作。
(十一)制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各类福利机构认定审批和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社区福利机构建设;组织实施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认定审报、宏观管理、检查,协助落实国家的各项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全市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和社会福利救济的指导实施;负责全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和市级福利彩票资金的管理;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慈善捐助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指导殡葬设备修缮、购置和更新以及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
(十三)负责全市儿童收养管理;指导全市收养登记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县区救助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安排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干部职工的民政业务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局直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工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考评等工作;指导全市基层民政组织建设。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七)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财务和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八)负责全市老年人社会优待政策的落实;负责全市老年人权益保护行政管理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