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
最高权力机构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决定协会的工作目标: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管理办法,审议收支报告;
(八)决定协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十)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审查同意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协会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经理事会或者协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协会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审查同意。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协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管理办法,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执行机构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240人。
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有一定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定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在内的换届方案,应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2个月,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审查;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同意,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情况、收支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该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决定资深会员、名誉会员等荣誉性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四)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收支情况;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门(专业)委员会等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人选组成和工作规则;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协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行业发展规划;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批准协会制定的重要管理制度;
(十二)根据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口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与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换届时,负责人改选的比例不得低于负责人总数的1/3。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任期内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常务理事和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等额选举产生,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总票数的2/3。
罢免常务理事和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常务理事和负责人的调整。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临时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推举协会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三十条除第(二)、(三)、(五)、(十三)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司,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经会长或1/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于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常务理事推举协会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组织机构
专门(专业)委员会 | ||
战略与财务委员会 | 会员管理与服务委员会 | 行业人才工作委员会 |
审计准则委员会 | 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 | 专业指导委员会 |
惩戒委员会 | 申诉委员会 | 法律与权益维护委员会 |
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委员会 | 行业信息化委员会 | ―― |
职能部门 | ||
党委办公室(综合部) | 考试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 注册部 |
继续教育部 | 专业标准与技术指导部 | 业务监管部 |
研究发展部 | 国际及港澳台事务部 | 行业党建工作部(全国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党校校务委员会办公室) |
统战群工部 | 期刊编辑部 | 信息技术部 |
人事部(纪委办公室) | 财务部 | 服务部 |
组织会员
截至2023年12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单位会员(会计师事务所)10665家(包括分所);个人会员超过36万人,其中,注册会计师102017人,非执业会员262514人;全行业从业人员40万人。有资深会员3308人,名誉会员17人。
会员单位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入会条件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者和原有依照规定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成为协会个人会员。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协会,为执业会员;其他个人会员为非执业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可申请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入会程序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协会向会员发放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开。
会员的权利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协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四)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获得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通过协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监督协会的会费收支;
(九)依照规定申请退出协会;
(十)根据该章程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会员的义务
协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遵守执业准则、规则和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四)遵守协会纪律;
(五)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八)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九)承担协会委托的任务;
(十)根据该章程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退会说明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该章程的行为,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会员在执业中违反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和质量管理准则的,可以作出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或实施自律监管措施。
会员退会须按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相应会员证明。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会员管理
协会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会员信息,会员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执业会员名单提供公众查询。
会员管理办法,由协会常设执行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会员名誉
符合协会规定条件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批准,可授予协会资深会员称号。
业务资产
业务范围
(一)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二)制定行业管理规范;
(三)制定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行业管理服务数据规范和会员电子证照等团体标准;
(四)教育会员及从业人员遵守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督促行业履行社会责任;
(五)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惩戒或实施自律监管措施;
(六)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七)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工作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八)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九)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十)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一)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二)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
(十三)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十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经费来源
(一)会费,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