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起草区级相关规定草案,组织编制全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区乡镇、街道、产业园区、区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三)负责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全区乡镇、街道、产业园区、区级各部门应急预案编制,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区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做好与上级部门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一般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区级应对事故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事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
(七)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区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指导协调全区消防管理工作,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防火职责,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区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调拨、分配中、省、市、区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区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冶金、有色、轻工、纺织、烟草、机械、商贸等八大行业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指导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十三)依法组织全区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负责制定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负责救灾物资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等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承担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区防灾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负责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