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区财政政策、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2)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制度及办法。
(3)负责编制年度区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编制全区财政收支预算,汇总全区财政总决算;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报告区本级、全区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总决算。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财政体制改革。
(4)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
(5)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实施监督管理。
(6)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调整政策,反馈政府执行情况,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7)负责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
(8)负责办理和监督区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区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9)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区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10)贯彻执行政府内外债务管理的政策,防范财政风险。
(11)负责管理全区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12)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政策和建议。
(13)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