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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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督办、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信访、保密、政务公开、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统计、计划生育、财务、离退休人员服务和纪检监察等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有关规定和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负责机关和协调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党建、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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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一)市国资委行政编制有关规定仍按云机编[2006]19号文执行。
(二)市国资委与所监管企业的关系。
市国资委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市政府授权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生产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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