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由环保部门承担的对辖区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排污企业实施在线监控;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采取行政处罚和拆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组织实施区域、流域限批制度;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组织实施末位淘汰;牵头组织联合执法;组织实施环境工程监理制度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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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运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编制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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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设机构
(一)办公室 编制5名,其中工勤人员编制3名,职数2名
负责局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局机关值班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电子政务、档案、机要、保密、安全、保卫、车辆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环保会议的组织协调,起草全市环保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组织进行重要环保政务督察;管理环境信息和信息化工作;组织编报政务信息;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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