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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自然资源局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处理、公文审核、机要、档案管理、会务、接待和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起草局重要文稿;承担政务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督查工作;负责统筹政务公开工作;协调机关综合治理、综合业务、后勤服务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执法督察科。组织开展自然资源依法行政工作。承担全市与自然资源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同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本部门权责清单及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编制、调整及更新工作。执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拟订全市自然资源、测绘违法案件查处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查处较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违法案件,依法查处较大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受理群众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指导协调全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县(市、区)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重大自然资源督察工作,汇总分析全市自然资源督察工作重要信息和违法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市本级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以及有关行政许可证、批复等审批结果的发放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统计;参与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信访、复查复核。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市本级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市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负责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拟订全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制定相关办法。负责市本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六)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落实相关考核标准。拟订并落实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指导开展市本级土地储备工作,承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承担市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县(市)建立完善自然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落实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和政策,开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八)国土空间规划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市级重大专项规划。负责统筹重要控制线的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担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管理形势分析。拟定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

(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拟定和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和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和监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本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本级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矿业遗迹保护、地质遗迹保护以及生态保护补偿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和地质遗迹保护。

(十一)耕地保护监督科。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依法承办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二)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矿产专项勘查。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拟订和落实全市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

(十三)矿业权管理科。贯彻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矿业权市场,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测绘地理信息局)。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建立和管理市级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全市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贯彻落实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和测绘产品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备案外国组织、个人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贯彻落实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十五)信访与纠纷调处科。拟定全市土地权属纠纷、矿业权纠纷、地质勘查纠纷和测绘纠纷调查处理等方面相关政策、法规及办法,指导各县(市、区)自然资源纠纷的调处工作。配合做好有关自然资源权属纠纷的行政复议工作。受理、组织协调有关自然资源方面群众信访举报、复查复核和统计上报工作。

(十六)财务与资金运用科。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非税收入征缴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对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机关财务和直属单位财务监管,开展国有资产及重大专项投资监管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及相关信息公开。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参与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七)人事科。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局党组管理的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及管理。负责编制干部职工培训规划、计划,组织干部职工培训。负责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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