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有关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事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二)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活动,指导、落实全区重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对外合作和交流,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三)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产业、旅游、广播电视领域、体育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领域、体育产业发展。
(四)指导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领域、体育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领域、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市场。
(五)负责全区公共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领域、体育事业发展,推进全区文化、旅游、体育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六)指导基层文化站的建设与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开展,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参与组织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七)指导、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八)负责全区文艺演出、文化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文化艺术品经营活动等行政审批。
(九)协调指导全区文物业务工作、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全区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承担全国、省级、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确定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十)负责监管全区广播电视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协调组织、推动广播电视精品创作生产;负责卫星电视监管工作。
(十一)积极推动全民健身计划,协调组织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十二)统筹协调全区体育事业和竞技体育发展,组织参加和承办国家和省、市、区级体育竞赛;协同教育部门开展学校体育活动,指导学校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建设。
(十三)依法管理全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
(十四)培养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人才,加快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