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并执行全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执行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强化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
(三)组织执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执行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执行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执行动态调整机制,执行医疗保障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实施收费等政策,执行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执行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组织执行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执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指导全区医疗保障定点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执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监督管理全区医保经办服务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
(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和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
1·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2·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再承担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责,上述行政职能交由区医疗保障局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十三)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