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我县民政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远景规划,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主管全县救灾救济工作。组织协调全县防灾、抗灾、救灾工作,深入灾区调查、核实灾情,准确上报和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拨发救灾救济款物,接受、分配县内外救灾捐赠,负责全县社会捐助接收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发动群众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妥善安排灾民、社会困难户生活。
3、负责五保供养工作。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负责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城乡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组织乡、村集体和个体兴办敬老院,扶持敬老院创办经济实体;审批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的定期定量救济和困难户临时救济。
4、主管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福利生产。制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村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提供服务;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编制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福利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导乡镇建立和发展社会化福利服务体系;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对城乡社会福利生产进行宏观管理;组织社会福利彩票的调运、销售,为社会福利事业募集资金。
6、贯彻国家的优抚政策和法规,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承办拥军优属、抚恤、定补、优待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负责我县烈士陵园等优抚事业工作;负责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业务。负责县双拥领导小组、县政府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7、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推荐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8、主管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及涉外收养的有关业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承办涉港澳、涉外婚姻登记有关业务;负责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9、负责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申报,协调处理县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地名的命名审批、更名的申报、地名的发布,推广使用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收集、整理地名资料。
10、指导全县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指导和监督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经费的使用;负责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的申报、核实、兑现和拨发工作。
11、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指导全县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工作。
12、负责县级的社团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的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社团组织及社团的违法行为,负责全县的社团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指导社团开展活动。
13、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县民政干部业务培训;研究制定全县民政系统教育发展规划;负责对民政干部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财务、统计工作,指导、监督乡村民政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4、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
15、负责烈士陵园的规划、管理,并组织实施;负责烈士陵园绿化、美化、护林防火工作;负责烈士墓和烈士纪念塔的维护工作;负责烈士事迹收集、整理。弘扬昌宁革命光荣历史,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16、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的老龄工作方针、政策,拟定全县老龄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年度工作意见及老龄工作政策、规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宣传做好老龄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调查研究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为县委、县政府制定人口老龄化对策提供决策依据。
17、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组织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组织开展老龄科学研究工作,指导老年群众组织的工作,组织、指导老年人为“三个文明”建设再作贡献;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对老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18、承办县委、政府、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